公开规定
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江苏省地震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江苏省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江苏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信息网(www.js-seism.gov.cn)上填写电子版《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3-1),并发送至江苏省地震局电子邮箱(jsbgs@163.com);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往江苏省地震局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卫岗3号,邮编:210014);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电话:025-84287152。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当面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条 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室设在防震减灾大楼505办公室,接待时间为每周一、周四(节假日除外)的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和下午三点至四点三十分。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样本见附件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出具《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见附件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见附件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样本见附件
(四)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江苏省地震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见附件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见附件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江苏省地震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样本见附件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江苏省地震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苏省地震局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苏省地震局监察处举报。(举报电话:025-84285546 电子邮箱:Jsdzjjs@163.com
地址:南京市卫岗3号 邮编:21001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